近日,為推動天然氣行業高質量發展,結合形勢變化,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《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》。
2000年以來我國天然氣市場進入快速發展期,利用方向涵蓋城鎮燃氣、工業燃料、交通運輸、天然氣化工、天然氣發電等領域,為加強天然氣高效利用,統籌市場發展和穩定供應,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《天然氣利用政策》 ;2012年第一次修訂。截至目前,《天然氣利用政策》在引導天然氣市場規范有效發展,促進天然氣高效利用和穩定供應方面仍發揮著關鍵作用。
修訂后《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》共16條,以“規范天然氣利用,優化消費結構,提高利用效率,促進節約使用,保障能源安全”為目標,明確天然氣利用總體原則、適用范圍、管理部門及支持方向,進一步引導天然氣市場規范有效發展。
修訂后《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》的規章用語更為準確、簡潔,條文內容更為明確、具體,具有可操作性。政策整體框架結構不變,保留四類天然氣利用方向。天然氣利用方向仍沿用“優先類、限制類、禁止類、允許類”,并補充明確了四類天然氣利用方向內涵及具體工作要求,強化了政策指導性和可操作性。
優先類主要為鼓勵或優先保障的天然氣利用方向;限制類主要為禁止新增用戶、新建擴建產能的天然氣利用方向;禁止類主要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》,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氣利用方向;允許類作為兜底條款為“未列入優先類、限制類、禁止類,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天然氣利用方向”,同時允許類中單列了技術成熟、市場可預期且與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競爭優勢的天然氣利用方向。
根據有關規定,《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》對優先類天然氣利用方向予以用氣保障;對限制類天然氣利用方向不再新建、擴建相關產能;對禁止類天然氣利用方向上游企業不再滿足用氣需求。
在本辦法優先類、限制類、禁止類之外,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天然氣利用方向為允許類,對于該類利用方向的項目,允許經營主體在落實氣源和經濟可持續、充分市場競爭的條件下有序發展。